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大力抓好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深圳市正面临着土地、资源、人口、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的局面,建筑垃圾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紧张局面,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迫在眉睫。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解决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问题的重要措施,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途径,是城市转型、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活力的重要手段,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城市综合实力、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城市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一定要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一个重大战略来考虑。
建筑垃圾是一种可再生资源
建筑垃圾主要是指旧城改造过程中拆除旧建筑和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的主要成分有:土、渣土、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金属管线废料、废竹木、木屑、刨花、各种装饰材料的包装箱、包装袋、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碎砖和碎混凝土块、搬运过程中散落的黄砂、石子和块石等,这些材料约占建筑施工垃圾总量的80%%。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垃圾组成比例略有不同;施工管理水平不同,垃圾数量差异也很大。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捡、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金属材料;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砖、瓦经清理可以重复使用;废砖、瓦、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后,可以作为再生骨料配制低标号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或蒸压粉煤灰砖等。所以,我们要改变对建筑垃圾的传统观念和将其一扔了之的传统做法,把建筑垃圾作为一种重要资源来认识,来利用。要充分认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抓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在这方面,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进行得比较早,特别是美国和新加坡,在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建筑垃圾消纳亟待研究解决
我国每年城市产出垃圾约为60亿吨,其中建筑垃圾为24亿吨左右,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40%%,建筑活动消耗了人类所使用自然资源总量的40%%、能源总量的40%%,节能潜力可达40%%。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未经任何处理的建筑垃圾进行直接填埋,约占98%%;二是轻度分拣出的废金属、废混凝土,约占2%%。像美国那样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加工转化、再生利用的几乎为零。由于建筑垃圾基本上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围城现象严重,不仅耗用大量土地及垃圾清运费,而且垃圾填埋会阻断土壤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形成永久性危害。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建筑垃圾的管理方面,总体上走在全国的前面,但我们和美国相比相差甚远,同深圳市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也不适应,浪费惊人,危害越来越大。深圳市只是一个仅有20多年历史的新兴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第一爆”的打响,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剧增,基本建设量大,建筑垃圾的处理已十分突出,成为城市管理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据统计,深圳市2005年建筑垃圾产出总量为410万立方米(600万吨),平均每天1.13万立方米(1.7万吨)。
预计“十一五”期间,新建建筑面积每年将以2000万平方米的速度增长,每年的旧城改造将达500万平方米,按照垃圾平均产出量折算(每新建1万平方米,就产出建筑垃圾500~600吨;每拆除旧楼1万平方米,就产出建筑垃圾近万吨),深圳市每年产出建筑垃圾约近千万吨,而且全市20年来的建筑垃圾总存量约有6000万吨。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深圳市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积就要上千亩,处理20年来的存量建筑垃圾需占用土地6000亩。
深圳市建筑垃圾除了自发的建设工程回填利用和填海外,均采用简单的填埋处理。全市现有三个较大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塘朗山建筑垃圾填埋场,占地22万平方米(330亩);龙岗建筑垃圾填埋场,占地11万平方米(165亩);宝安建筑垃圾填埋场,占地12万平方米(180亩)。龙岗和宝安区的填埋场现已填满,其他大部分建筑垃圾由各街道自行简单处置。
深圳市的建筑垃圾处理还是低层次的,除设立三个填埋场以外,还没有开展“四化”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组织机构不明。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如何处理就有个组织协调问题。如建筑垃圾怎么搜集,由谁组织搜集,堆存到哪里,堆存用地由谁解决,由谁提供,建筑垃圾利用工作由谁来牵头,由谁来组织协调,等等,目前都没有完全明确。
二是处理技术缺乏。深圳市的建筑垃圾一般采用直接填埋的“低级”处理方式,缺乏对建筑垃圾的分拣、分类堆存、分类处理技术。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的技术少有研究。
三是环境污染严重。“低级”填埋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并没有完全消除环境污染,相反会造成永久性危害,就是分拣出来重新利用的那一小部分建筑垃圾,如何对其进行破碎筛分,清洗污水等怎样处置仍是一个问题,如因处置不当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是资金保障不够。建筑垃圾废料本身已无价值,只有经过加工利用处理才产生新的价值。垃圾的搜集、运输、堆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除金属、木制品、拆除后经过清理的砖通过废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报以外,用废砖、废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制的低标准混凝土及其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其附加值都很低,而制造成本一般要高于用新的天然原料制造的产品,其附加值一般低于各道处理工序所花的费用之和,常常使利用者无利可图,直接影响利用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由政府通过某种渠道在利用的不同环节上给予经济补助。
五是政策法规不全。目前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工作,制订什么样的政策支持促进建筑垃圾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样落实,由哪一个部门组织协调,怎样解决堆存用地,经济上如何扶持,政策法规上如何引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
建筑垃圾的利用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复杂的、系统的工作,既需要更多的企业和社会的关注,又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既要在技术层面,又要在政策层面、经济层面、市场层面、法制层面、管理层面等进行系统研究并解决问题。
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深圳市建筑垃圾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遵循循环经济“3R”(资源化、减量化、循环化)的原则,对建筑周期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改变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的线性模式,形成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在建筑过程中让原材料得到最大限度合理、高效、持久的利用,并将其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为此,结合深圳市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当前,深圳市面临四个“难以为继”的局面,发展循环经济是深圳市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惟一选择。而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土地节约,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目标的实现。
如果建筑垃圾按现在的填埋方式处理下去,还不知要划出多少个填埋场,还不知要占用多少土地资源,还不知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多少长期污染的祸根。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借鉴国外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早重视、早策划、早利用,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彻底改变深圳市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统统填埋的现状,变低级填埋为综合利用,变资源浪费为资源再生,变污染为环保,做到节约生产,清洁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争当全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排头兵。
(二)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
循环经济首先要循环,其次要经济。所谓经济,就是要发挥政府、企业、公众三方面的积极性,使各方都受益。所以,政府要从政策上加以引导、扶持,注重运用政策、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促进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加大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力度。一是停止垃圾处理场的审批,促使建筑垃圾走综合利用之路,同时要把现在的填埋场变成垃圾综合处理厂;二是对从事垃圾处理的投资和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垃圾处理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三是对投资经营垃圾处理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成鼓励行为;四是政府对从事垃圾处理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向垃圾处理经营活动注入资金;五是建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多种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和经营;六是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自我资金不足的问题;七是对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品,政府工程要首先带头使用,鼓励房地产商积极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