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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动加强节能建材质量监管
中国建材网c-bm [2008-9-8]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 】 | 【关闭窗口
 摘要:严控源头 规范市场 多策并举
 

     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各地除日常监管外,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为严控源头,《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其中,国家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通知》还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为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针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向社会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同时,为提高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此外,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也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节能审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还明确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服务机制、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配套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图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质量水平。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经销优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进入当地建材市场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生产、使用等环节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指导。各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所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订会员章程,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纳入年度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来源:建筑时报 【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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